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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马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装饰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2022-12-1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孙马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装饰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孙马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人为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孙马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为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孙马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

项目规模:/

项目总投资:/

招标控制价:345942元

计划工期:50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室内装饰及安装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期的服务(详见施工图、招标人预算书)

标段划分数量:1个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定点入围单位:入围2021-2022年度鄞州区中河街道小型工程建设 装修 项目的单位:

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振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

3.3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完成录入;

3.4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注册专业建筑工程,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4.1拟派项目经理须在系统录入信息的,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中完成录入;

3.4.2拟派项目经理要求无在建项目,具体按照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执行。拟派项目经理在系统中有项目人员未解锁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3.5其他要求:

3.5.1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3.5.2投标人及其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

3.5.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如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yinzhou.nbggzy.cn)注册成功后,请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 http://220.191.214.173:7080/login )中下载本标段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备注:投标人可根据鄞州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如已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完成注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在系统内完成与联合体所有成员的组合。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5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办事指南中的《3.0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12 22 9 30 分,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堇山东路517号中河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2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招标公告发布

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 http://yinzhou.nbggz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孙马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

联系人:钱丽娟、沈燕君

电话:0574-83033570

8. 备注

8.1所有投标人严格落实测温、查看健康码、戴口罩、扫场所码等防控措施。同时所有投标人员需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72小时,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一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公共交易站开标室。

8.2 疫情防护期间,请各投标单位遵守宁波市鄞州区各项防疫措施规定。

★备注:如开标当日疫情已解除,第 8.1、8.2条款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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